(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王林菊、吕随安、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吕随安,王林菊,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号。负责人:张小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小辉,女,该公司职工,住本市碑林区东县门36号院。委托代理人:李云蒙,女,该公司职工,住本市碑林区东大街105号。被告:吕随安,男,1950年5、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林菊,女,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吕随安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善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忠涛,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文艺南路和平花园商住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峰,经理。被告:西安怡和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含光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赵长安,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乐,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王林菊、吕随安、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3717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此款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王英俊审判员 吴云举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婕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