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惠某某,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原告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云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某某和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浩然。婚后,双方常为一些小事吵架,现已分居一年多。原告于2012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又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郭某某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因为原、被告之间没有矛盾,原告所称常为一些小事吵架,主要是双方家长不合。为了儿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同时也相信能和原告重新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浩然,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2011年7月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惠某某曾于2012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后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2年6月5日做出(2012)临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诉。另查,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2012)临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经双方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结婚后,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但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事务发生争吵,致感情不睦。2011年7月,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再加原告惠某某第一次起诉撤诉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足以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对原告惠某某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孩子郭浩然现随被告郭某某生活,改变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孩子暂由被告郭某某抚养为宜,原告惠某某应承担适当的抚养费。原告惠某某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孩子郭浩然暂由被告郭某某抚养,由原告惠某某从2013年9月起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200元,每年年底前付清孩子当年抚养费。暂定四年,期满另议。待孩子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云 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瑞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