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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雷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雷云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1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雷某主动履行11000元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35元,并承担执行费6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