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唐发林与桂林市华成建筑工程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发林,桂林市华成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唐发林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成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唐发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市劳人仲案第58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2月2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成建筑工程公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4465.21元。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市劳人仲案第58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徐忠华审 判 员 李隆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