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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许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70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被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6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3年3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昱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至本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西溪花园芦雪苑6幢1单元,采用撬棍撬门的手段进入9楼901、902、903三个房间和10楼1001、1002、1003三个房间内(6扇星月神牌甲级防火钢制安全门损毁共计价值人民币3700元),使用螺丝刀、钳子等工具打开开关、插座,抽取901、902、903、1001、1003该五个房间内的所布的中策牌BV2.5平方毫米电线共503.9米、BV4平方毫米电线共328.2米、BVR2.5平方毫米电线共280.2米、BVR4平方毫米电线共163.7米(共计价值人民币2750.4元)。后被告人许某在携赃逃离现场时被巡防队员抓获,被盗赃物均已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沈某、来朋的证言,委托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线规格明细、情况说明、失窃统计、计价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伍  正  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利利(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