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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二初字第004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飞祥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与芜湖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方寅寅、王世岩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简易转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飞祥泡沫制品有限公司,芜湖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方寅寅,王世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二初字第00439-1号原告:芜湖市飞祥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武生,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丁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寅寅,女,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王世岩,男,196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芜湖市飞祥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与芜湖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方寅寅、王世岩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被告赵兵、陈松林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现本院依法向被告方寅寅、王世岩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认为,本案原定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根据本案之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向明人民陪审员  苏珊珊人民陪审员  余红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 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