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庆录与被上诉人李迎春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录,李迎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录。系李迎春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迎春。上诉人李庆录因与被上诉人李迎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贾梅录审判员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新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