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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庆录与被上诉人李迎春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录,李迎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录。系李迎春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迎春。上诉人李庆录因与被上诉人李迎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贾梅录审判员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新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