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隗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王桂兰,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隗某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隗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朱云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婉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