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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周建林与富志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林,富志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466号原告:周建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冠敏,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志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林与被告富志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卢静芬审 判 员  芦吉权人民陪审员  黄秋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