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怀法梁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慕英斌诉梁余华、梁桓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英斌,梁余华,梁桓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怀法梁民初字第93号原告慕英斌,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梁余华,又名梁天绿,男,194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桓,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桓,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慕英斌诉被告梁余华、梁桓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慕英斌诉称:原告在怀集县梁村镇矿山路有两间房屋。两被告是原告的邻居。2010年年底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不顾原告的阻止,强行在原告的两间房屋后面违章建筑,分别将原告的窗户、后门堵塞,严重影响到原告家的通风、采光和通行。经有部门处理未果。现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拆除紧贴原告房屋(四至为东至苏有源,西至梁天绿,南至水田,北至公路)后窗外的建筑物,还原告原有的通风、采光权;二、判令被告拆除其强行堵塞原告房屋(四至为东至李惟智,西至张福和,南至水田,北至公路)后门外的建筑物,恢复原告原有的通行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查实,原告慕英斌位于怀集县梁村镇矿山路有两间房屋,原告持有的其中之一的怀国有(5)第93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该房屋用地面积为57.6平方米(3.84米×15米),另一怀国有(5)第93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用地面积为60平方米(4米×15米)。但该两房屋后面所建7米的房屋建筑至今均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现被告在原告两房屋后面建筑围墙的用地也未取得土地使用证。鉴于原、被告上述的建筑用地权属未明确,应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处理结果前,双方应以有利团结,方便生活的态度,维持相邻现状,或待权属明确后,双方再另行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慕英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坚峰审 判 员 黄金联人民陪审员 陈 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国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