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法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行与长治市飞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行,长治市飞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行负责人:张志立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长治市飞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亚强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治市飞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长治市飞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徐亚强所有的位于长治市演武巷小区X号楼4间门面房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行,该抵押物经被执行人徐亚强变卖后,案外人长治市广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其与徐亚强于2002年11月15日签定调解协议书,明确在处理该六间门面房时应优先受偿工程建筑款,因此,主张优先受偿建筑工程款26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变卖款按照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分配原则,只能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行借款本金7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城民督字第1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伟明执行员 张红军执行员 柳路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