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辖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来列民与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浙江比奇厨卫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来列民,浙江比奇厨卫设备有限公司,比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比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辖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正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列民。委托代理人:谢冰冰。委托代理人:赵军。原审被告:浙江比奇厨卫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文校。原审被告:比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文校。原审被告:杭州比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统虚。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因与来列民、浙江比奇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奇厨卫公司)、比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奇控股公司)、杭州比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奇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66-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从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看,涉案主合同的履行地系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且借款人被告比奇厨卫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涉案标的较大,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兴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兴达公司上诉称:兴达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来列民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来列民以比奇厨卫公司、比奇控股公司、比奇实业公司、兴达公司为被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11年7月,原告与比奇厨卫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在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向比奇厨卫公司出借资金,最高抵押额为人民币1300万元,比奇厨卫公司以自有房产(长房证第00101126、00101127号两处房产)向原告提供担保。2012年4月28日,原告与比奇厨卫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比奇厨卫公司出借800万元,期限为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12月28日,月息4分,并追加比奇控股公司、比奇实业公司、兴达公司为原告收回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比奇厨卫公司未能按约还款。请求判令:1、比奇厨卫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140.3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比奇厨卫公司承担律师费8万元;3、原告从拍卖、变卖抵押担保的长房证第00101126、00101127号两处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4、比奇控股公司、比奇实业公司、兴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四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费。原告起诉,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他项权证、借款合同、收条、证明、委托合同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工商登记材料,比奇厨卫公司与兴达公司均为外商独资企业,且本案涉案标的金额达90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第3条、第4条、第11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合同》均约定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实际上确认了诉讼由杭州市萧山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军斌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林 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