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童欣与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欣,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52-1号申请执行人:童欣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原告童欣与被告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童欣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童欣偿还剩余借款人民币2,830,000元及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受理的(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