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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3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贾秀芬与周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秀芬,周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390-2号申请执行人贾秀芬,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学生,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秀芬与被执行人周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贾秀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31号调解,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10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3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婵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