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侯全亭,女,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鹏,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树广,男。委托代理人谢子红,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俊杰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彦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