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商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山东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青岛广日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广日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577号原告山东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李胜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燕霞、刘雪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青岛广日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广日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传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