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元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某某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36-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阳,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振琼,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硒业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硒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硒业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维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