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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2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孔祥林与梁晓伟、马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2469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林,梁晓伟,马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2469号原告:孔祥林,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梁晓伟,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庐阳区。被告:马骏,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林与被告梁晓伟、马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林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晓伟、马骏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丁文枝以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环湖东路188号森林橙堡公寓A幢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孔祥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晓伟、马骏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丁文枝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环湖东路188号森林橙堡公寓A幢房屋(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荣慈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