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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于泉一,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十梅庵村十梅庵路33号。法定代表人吴如舟,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泉一。被执行人吕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泉一、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执字第154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本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