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于泉一,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十梅庵村十梅庵路33号。法定代表人吴如舟,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泉一。被执行人吕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泉一、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执字第154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本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