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宋建中、边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宋建中,边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来江。委托代理人:赵垚瑶。委托代理人:孙广文。被告:宋建中。被告:边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建中、边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建中、边晓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