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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宋建中、边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宋建中,边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来江。委托代理人:赵垚瑶。委托代理人:孙广文。被告:宋建中。被告:边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建中、边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建中、边晓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