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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合肥市锦隆石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锦隆石材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8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锦隆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兵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广。上诉人合肥市锦隆石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章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合肥市锦隆石材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