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高军国与匡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国,匡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161号申请人高军国,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匡晶,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4)长汽开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匡晶明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少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庆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