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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筑民一终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彭胜培与姜明、刘新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明,彭胜培,刘新友,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筑民一终字第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明。委托代理人谢刚,贵州乐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剑,贵州乐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胜培。委托代理人胡峰,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兰景,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法定代表人张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姜明与被上诉人彭胜培、刘新友、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姜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36元,退还上诉人姜明。审 判 长  甘 炫审 判 员  田 勇代理审判员  邱翠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