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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正超因与被上诉人冯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超,冯树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超,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张颖,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树昌,住吉林市。上诉人张正超因与被上诉人冯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正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正超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上诉人张正超负担1650.00元,余款1650.00退回张正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福柱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