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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万夫齐与被告赵运仓存单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夫齐,赵运仓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507号原告万���齐被告赵运仓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夫齐与被告赵运仓存单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夫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万夫齐负担。审判员  杜剑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