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万夫齐与被告赵运仓存单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夫齐,赵运仓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507号原告万���齐被告赵运仓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夫齐与被告赵运仓存单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夫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万夫齐负担。审判员 杜剑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