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槐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王兆利与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兆利;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朱建峰;朱海涛;朱颜青;朱三孩;李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槐商初字第187号原告王兆利,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浩,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玉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以昊,男,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朱建峰,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朱海涛,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苍山县。被告朱颜青,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苍山县。被告朱三孩,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苍山县。委托代理人娄来广,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利与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朱建峰、朱海涛、朱颜青、朱三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兆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4元,减半收取2892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王兆利负担。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克军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