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范某某,女,住沈丘县。被告张某某,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12日通知原告范某某限期预交其他诉讼费用,逾期后原告范某某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广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