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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小军、高洪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军,高洪云,连爱民,连依民,李怀旺,连全民,李怀军,李绍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598号原告: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昌路95号。���定代表人颜景元,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胥彦华,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该社员工。被告:李小军,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高洪云,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连爱民,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连依民,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李怀旺,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连全民,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李怀军,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李绍峰,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原告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小军、连爱民、连依民、李怀旺、连合民、李怀军、李绍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胥彦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军、高洪云、连爱民、连依民、李怀旺、连合民、李怀军、李绍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21日,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小军、连爱民、连依民、李怀旺、连合民、李怀军、李绍峰签订(沙)个借字2012年第10112012040051号个人借款合同一份、(沙)保字2012年第10112012030182号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李小军在我社借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11.48‰,逾期按每日万分之5.74计息,并由被告连爱民、连依民、李怀旺、连合民、李怀军、李绍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李小军之妻高洪云签订了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小军至今未还。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责任,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怀旺、连明奎、陈广奎、李士坤、连月雷、郭代玺、连明峰未答辩与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怀旺、连明奎、陈广奎、李士坤、连月雷、郭代玺、连明峰签订沙)个借字2012年第10112012030182号个人借款合同一份、(沙)保字2012年第10112012030182号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李小军在该社借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11.48‰,逾期按每日万分之5.74计息,李小军之妻高洪云签订了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并由被告连爱民、连依民、李怀旺、连合民、李怀军、李绍峰进行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是借款人依据借款凭证与贷款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该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佐证:1)、当事人陈述;2)、贷款申请书一份;3)、(沙)个借字2012年第10112012040051号个人借款合同一份、(沙)保字2012年第10112012040051号保证合同一份;4)、NO:001687245号借款凭证一份;5)、被告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6)、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一份。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小军在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万元,其妻高洪云签订了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证明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被告连爱民、连依民、李怀旺、连合民、李怀军、李绍峰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军、高洪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连爱民、连依民、李怀旺、连合民、李怀军、李绍峰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程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