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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50号原告:陈某,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谢福鹏,霍山县黑石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家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成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