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50号原告:陈某,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谢福鹏,霍山县黑石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家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成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