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淑蔚与宋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蔚,宋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585号原告:王淑蔚。被告:宋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蔚诉被告宋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蔚以被告宋武林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淑蔚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武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蔚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世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严华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