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与赵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赵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驿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文祥路北段范东小区。代表人刘源,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建军、刘建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与被告赵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在承建河南康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驻马店市××城区××路的南海丽景住宅小区项目中,将工程中卸料平台的安装及升降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赵云。赵云雇用张会正等人负责施工。2011年1月8日,张会正在工地施工中受伤。之后,张会正以赵云和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2)驿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云赔偿张会正各项损失49844.73元,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对赵云所负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张会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执行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赔偿款26845元。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为此向本院提起追偿权诉讼。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赵云同意赔偿原告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损失17000元,该款当庭即时结清。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