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山西玉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玉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商初字第60号原告山西玉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中段198号。法定代表人郭海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红波,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桃园堡。法定代表人张瑞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玉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山西玉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玉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玉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保全费1202元,由原告山西玉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