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陕西贵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51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贵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路10号新交易楼113房。法定代表人:肖庆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东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晋辉,董事长。陕西贵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贵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760195元、违约金1865085元、诉讼费3149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案款发还申请人陕西贵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