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2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瑞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村第四小组、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村第四小组,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812号原告:王瑞。委托代理人:张金巧,西安市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村第四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村。负责人:朱巨峰,该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村。法定代表人:朱宝刚,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巨峰,系齐王村第四小组组长。本院受理原告王瑞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村第四小组、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董倩倩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黎打印:扈艳红校对:康黎2013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