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安民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崔恒云与王孝生、东台市宏飞织造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恒云,王孝生,东台市宏飞织造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203号原告:崔恒云,村民。委托代理人:林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孝生,村民。被告:东台市宏飞织造厂,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王桑村六组。负责人:王小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恒云诉被告王孝生、东台市宏飞织造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恒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恒云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孙亚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