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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安民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崔恒云与王孝生、东台市宏飞织造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恒云,王孝生,东台市宏飞织造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203号原告:崔恒云,村民。委托代理人:林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孝生,村民。被告:东台市宏飞织造厂,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王桑村六组。负责人:王小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恒云诉被告王孝生、东台市宏飞织造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恒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恒云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孙亚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