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周策明与王爱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策明,王爱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489号原告:周策明,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方志超,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香,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周珊,系被告王爱香儿。委托代理人:程锋,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策明与被告王爱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策明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周策明减半负担。审判长 张志宏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