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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周策明与王爱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策明,王爱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489号原告:周策明,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方志超,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香,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周珊,系被告王爱香儿。委托代理人:程锋,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策明与被告王爱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策明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周策明减半负担。审判长  张志宏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