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张庆辉、谢黎芬与邓毅、张红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毅,张庆辉,谢黎芬,张红新,王建军,张四新,浙江省衢州市惠泽计算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黎芬。原审被告:张红新。原审被告:王建军。原审被告:张四新。原审被告:浙江省衢州市惠泽计算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翠欢。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邓毅与被上诉人张庆辉、谢黎芬及原审被告张红新、王建军、张四新、浙江省衢州市惠泽计算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邓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惠忠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楼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