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华,季耀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刘艳华,女,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胡家庄乡西武泉村,农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7908120626。被告季耀明,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内蒙古赤峰人,住河北省涞水县胡家庄乡西武泉村,农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00228357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华诉被告季耀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华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艳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永代理审判员 刘 晖代理审判员 夏朝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