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三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景德镇日报社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景德镇日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三初字第6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楼1-5内**3029。法定代表人吕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佳,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被告景德镇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大道**。法定代表人方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景尧,景德镇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代理。被告景德镇日报社,,住所地景德镇市广场北路**法定代表人郜景苏。委托代理人王晓兰,景德镇日报社经理部经理,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德镇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景德镇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景德镇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景德镇日报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国华代理审判员 傅朝曦代理审判员 戴 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