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翠屏执字第8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信言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刘信言,宜宾佳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翠屏执字第813-2号申请执行人:杨平,男。被执行人:刘信言,男。被执行人:宜宾佳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信言,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的(2011)翠屏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刘信言、宜宾佳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信言、宜宾佳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128573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 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孝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