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曾广富、向玉山与王国林、王晓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富,向玉山,王国林,王晓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曾广富,男。原告向玉山,男。被告王国林,男。被告王晓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广富、向玉山与被告王国林、王晓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广富、向玉山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曾广富、向玉山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广富、向玉山撤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曾广富、向玉山负担。审 判 长 刘 飞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杨春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居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