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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曾广富、向玉山与王国林、王晓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富,向玉山,王国林,王晓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曾广富,男。原告向玉山,男。被告王国林,男。被告王晓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广富、向玉山与被告王国林、王晓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广富、向玉山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曾广富、向玉山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广富、向玉山撤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曾广富、向玉山负担。审 判 长  刘 飞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杨春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居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