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廊民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河市鑫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河市鑫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艾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廊民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城西厂潭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樊德祥,理事长。被执行人三河市鑫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镇迎宾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有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艾淑芳,女,194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2)廊民三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三河市鑫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艾淑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三河市鑫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艾淑芳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月7日,本院依法向三河市燕郊镇政府送达了(2012)廊民三初字第206-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2)廊民三初字第20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三河市燕郊镇政府协助提存被执行人三河市鑫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三河市燕郊镇政府尚未支取的拆迁补偿款,但三河市燕郊镇政府至今未予履行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三河市鑫馨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三河市燕郊镇政府的拆迁补偿款16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王东山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雅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