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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林亨和律师事务所。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五四西路3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历建松名下用于担保的房屋(房权证号:长房权字第30600330**号,建筑面积:91.54平方米,丘号:6-21∕209-9-5-208);三、查封原告提供的孙举清名下用于担保的房屋(房权证号:长房权字第506100**号,建筑面积:49.44平方米,丘号:6-29∕55-52-311);四、查封原告提供的王华雨名下用于担保的房屋(房权证号:长房权字第50600007**号,建筑面积:52.73平方米,丘号:6-31∕1-2-1-50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永举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彦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