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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013黄商初字第2033号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青岛金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金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033号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金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赵玉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丰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炳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