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陶思英与楼勇、诸暨市周森化纤针织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思英,楼勇,诸暨市周森化纤针织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陶思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义。被告:楼勇。被告:诸暨市周森化纤针织厂。负责人:周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思英与被告楼勇、诸暨市周森化纤针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思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思英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陶思英承担。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