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临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李小郎、郑玉敏与应付端、丁宝水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郎,郑玉敏,应付端,丁宝水,宋东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李小郎,原告郑玉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关宝、戴宏宇。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付端,被告丁宝水,被告宋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郎、郑玉敏诉被告应付端、丁宝水、宋东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小郎、郑玉敏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