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燕民初字第0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735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良,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平华,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