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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康凯、孟凡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聊东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14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柳燕,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康凯,聊城市公路局高管处职工。被执行人孟凡军。被执行人康鹏。被执行人马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聊东商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李玉华在银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玉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泉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太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