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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9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陶×诉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9475号原告陶×,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慧子,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原告陶×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子、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7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2年8月,原告曾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同年11月27日经贵院调解且被告表示愿意改善夫妻关系后原告撤回起诉。虽然贵院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珍惜彼此的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但是半年多来,双方的婚姻状况并无改善反而加剧,且双方一直从2012年4月分居至今。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弥补的可能,故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杨×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们也没有原则问题,谁家不吵架,谁家不磕碰,原告一吵架一遇到挫折就有过激行为,为了缓和原告的情绪,我才签的离婚协议。我们还有感情,感情没有破裂,能和好,我会积极地做和好工作的。经审理查明:陶×与杨×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很好。2010年7月10日陶×与杨×登记结婚,截至2013年8月19日本案庭审结束,陶×与杨×未生育子女,杨×未怀孕。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11年7月份开始,陶×与杨×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陶×曾在本院起诉要求离婚,2012年11月27日陶×撤诉。庭审中,杨×表达了与陶×和好、增进夫妻感情的愿望。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陶×与杨×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理解,双方的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杨×已经表示愿意与陶×和好,改善夫妻关系,为此,陶×不应再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陶×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陶×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德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