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立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王占锋与韩宗杰、张月芳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占锋,韩宗杰,张月芳,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立保字第00099号原告:王占锋。委托代理人:蔡小祥,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宗杰。被告:张月芳。被告: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车友路8号。法定代表人:韩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锋诉被告韩宗杰、张月芳、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锋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韩宗杰、张月芳、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32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陆声俊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洪山区洪山乡北港邵家嘴的房屋(房产证号:武昌房私字第07-101**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韩宗杰、张月芳、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陆声俊坐落于洪山区洪山乡北港邵家嘴的房屋(房产证号:武昌房私字第07-10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 微信公众号“”